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(商会)换届选举办法
(草案)
一、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(商会)章程》(修正案)有关规定,制定本选举办法。
二、商会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;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。
三、商会设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构成。理事、监事候选人由新疆浙江商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充分酝酿,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,报自治区商务厅、自治区民政局审核批复后,提交会员大会选举。
四、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,选举分为同意、不同意、弃权(举手时只能选取其中一次)。
五、选举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须有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,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。
六、选举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进行,并经到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。
七、选举监事长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进行,并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。
八、会员选举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本选举办法经全体应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