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(商会)
会费收缴管理办法
(修正案)
第一条 根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(商会)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使用规定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会费标准,按时足额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,会员有权质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。
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本会收取会员的会费,管理使用规定如下:
(一)商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,建立会费收支帐册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财政、审计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,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(二)商会收取的会费,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;也可以用于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办公开支,但不得挪作它用,更不准侵占和私分。如果违反,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。
(三)商会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,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,由监事长定期审核,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,可随时检查会费收支情况。
(四)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遵守财务制度,实行会计监督,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,方可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离职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
会长单位:1,600,000元/届;执行会长、监事长单位:200,000元/届;常务副会长单位:160,000元/届;副会长单位:50,000元/届;理事单位:5,000元/届;会员单位:1000元/届;名誉会长、荣誉会长不收取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收缴
(一)会费采用按届核定、按届收取、一次交清。
(二)会费收缴按届收取,第五届理事会会员会费于2018年12月 30 日前一次性交清。凡逾期三个月不缴者均视为自动退会。
(三)新入会会员的会费在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时交纳,根据实际任期年限按届或按年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会员会费缴交商会财务,取得会费收据后,视为缴纳当期会费。任何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抵销应缴纳的会费;任何抵扣或抵销的事实与理由均与会费缴纳无关,应按照商会相关规定、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报销。
第七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,报自治区商务厅和民政厅备案。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